对可见光范围的一些思考

现在打开维基,查看 可见光 条目时,会看到「界限没有明确定义」这样的内容(即使早期的 2004 年版本 也是如此)。这种说法对也不对。

比如蔬菜、水果分类本来是比较明显的:蔬菜是叶与一部分茎,水果是果实。但在日常中比较模糊,二者的关税不同,结果明明是果实的西红柿,却在美国法律上被分类为蔬菜

光线也有类似的情况,需要被定义范围。不然宣称防紫外线的防晒霜,可能只能防御 100~200 纳米的部分紫外线,对其他的紫外线无效,那么这对防晒的帮助不大。

目前防晒霜常用标准有欧盟的 SPF,比如 SPF30 是指「可过滤约 97 % 的 UV-B」(UV-B 也许可以称作乙型紫外线),波长在 280~315 纳米。关于 UV-B 的定义文件,能找到 ISO 21348 标准

具体来说,ISO 21348 将可见光定义为了 380~760 纳米,紫外线是 315~400 纳米,标准文件竟然直接表明紫外线可以被肉眼观测。

根据一些 历史记录 来推测,这是历史遗留问题。早期科学家先将紫外线定义为了小于 400 纳米。因为「紫外线不可见」,于是可见光的范围大于 400 纳米,就成了一段时间里的「正确」知识。

#杂谈 #暴论
 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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