医生被限制的权利

二战后,因为纳粹德国,以及大日本帝国陸軍 731 部队医生的罪行(未经受试者同意的人体实验、酷刑、谋杀等),所以世界医学协会(WMA)研究起了医学道德,并于 1948 发布了《日内瓦宣言》。

《日内瓦宣言》改编自《希波克拉底誓词》,主要是将内容现代化。重要的内容都有保留,比如保守患者的秘密,不因患者身份、职业而区别对待,以及保持良知。

虽然《日内瓦宣言》不像《日内瓦公约》那样具有强制性,不过 WMA 的会员国,往往会让医学生做出宣誓。比如吸收部分了《希波克拉底誓词》《日内瓦宣言》的《中国医学生誓言》,其中提到「我志愿献身医学,热爱祖国,忠于人民,恪守医德」。

可是《日内瓦宣言》有一个很重要的概念,没有出现在《中国医学生誓言》中。那就是「我将尊重患者的自主权与尊严」。这句话后来在《东京宣言》得到了更多的解释。

东京宣言》是 1975 年由 WMA 制定的一套国际准则,主要内容是医生应拒绝对囚犯或被拘留者实施酷刑、侮辱或残忍待遇,以及不应对绝食者(非自杀目的),使用强制喂食(鼻饲)。

即使《东京宣言》同样并非强制规定,但医生对患者的态度,确实有些微妙的转变。比起拯救生命,医生更应该尊重病人的自主权与尊严。这在一些 协助自杀(安乐死)案例中也能发现这种态度。

所以标题中的医生被限制的权利,就是作恶,以及无条件救人的权利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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