电梯相关的两个故事

1960 年代,新加坡的 组屋(公共房屋)开始安装电梯。但政府拨款不足,以及厂商技术有限,导致电梯停的位置总是过高过低。于是只能让电梯在每隔一层或两层停,从而降低控制电路的负担。(故事来自 林德义 听说的传闻)

现在有钱了,新加坡建屋发展局便启动了 电梯翻新计划。为老旧的组屋,补贴安装电梯系统的成本。

1990 年,《美国身心障碍者法》(ADA)规定,美国所有三层及以上层数的公共建筑,无论层数的医疗、交通与零售设施,都应为行动不便人士提供无障碍设施。

一些身障活动人士认为,之所以能通过该法案,是因为稍早前的「国会大厦爬行」。几十位身障者放下拐杖,离开轮椅,徒手爬上国会大厦的许多级阶梯。

欧美国家大多都有类似的要求,英国:两层以上,法国:住宅超过两层,澳大利亚:高于三层公寓

但东亚对此没有那么重视,并且标准说明里往往指提到了老年人,而缺少了身障者。中华人民共和国:七层或高度超过 16 米(旧版标准)四层或高度超过 10 米(新版标准),日本:超过 31 米、三层(老年人住房法律),韩国:六层以上,越南:五层以上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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